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执者终获刑两年
终审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短时间内密集变卖房产、商铺,办理车辆抵押,还通过离婚、预支抚养费等方式转移财产,谎称售房款用于还债却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最终,其行为被认定为拒执罪,获刑两年,警示逃避执行必受严惩。
与“股东追加+追加股东”标签相关聚合资讯
终审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短时间内密集变卖房产、商铺,办理车辆抵押,还通过离婚、预支抚养费等方式转移财产,谎称售房款用于还债却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最终,其行为被认定为拒执罪,获刑两年,警示逃避执行必受严惩。
本案系拒执罪共犯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案外人构成该罪共犯的核心要件的是“明知+通谋+协助逃执行为”。该案践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查婚姻关系、资金流向等细节识破逃债手段,为同类案件中案外人协助转移财产的共犯认定及证据采信提供了实践参考。
湖北鄂州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李某云在法院判决偿还80万元后,竟将另案获得的170万元执行款迅速转移至儿子、邻居名下,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一审虽判处缓刑,但因其始终未履行剩余债务且态度恶劣,二审法院果断撤销缓刑改判实刑。此案展现司法机关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零容忍态度,为惩治"老赖"树立标杆。
该案提炼出拒执罪认定的三重核心:一是“明显不合理低价”可通过租金偏离市场标准客观判定;二是资金流向亲属账户可推定主观恶意;三是取保候审期间违法属情节加重情形。判决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体现刑罚个别化与报应统一。研究建议完善执行财产线索移送机制,强化拒执罪刑事自诉与公诉衔接。
本案明确拒执罪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认定标准,即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后未报告,转移款项至亲属账户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即构罪。从轻处罚情节涵盖和解履约、坦白、认罪认罚及被害人谅解,为同类案件中量刑考量及逃废债行为的刑事规制提供了实践参考。
本案体现虚假破产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竞合处理规则。张某元作为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双重犯罪,虚假破产罪因破产申请被驳回认定为未遂,不影响罪名成立。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作为量刑情节。此案明确虚构债务、财务造假申请破产的定罪标准,为同类案件中犯罪形态认定、数罪并罚提供了裁判参考。